案例点评1、2023年10月1日至10月2日期间,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,在广东省珠海市及中山市等地,以每颗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某集(另案处理)购入含依托咪酯(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...查看详情 >>
判决:1.被告向我方支付加工款2.按照1.5被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.被告2对被告1上述还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并支付利息案情细节:被告2作为被告1的股东、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...查看详情 >>
案例点评:1、2015年5月18日,两被告因家庭收入支出需要,向原告借款300000元,被告1并出具《借条》,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为月利率1.8%。被告2与被告1未夫妻关系,借条内容...查看详情 >>
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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